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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变更的公告(第二部分)

第七章  申请、变更和撤销
    第三十八条  乙方到甲方营业网点柜台申请办理贵金属交易账户签约手续,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乙方在甲方分支机构开立的甲方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乙方亦可通过甲方提供的个人网银渠道办理签约手续。乙方在甲方有关渠道完成签约开户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进行交易。
    第三十九条  乙方签约开户后获得的金交所贵金属交易编码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乙方应妥善保管并熟记。
    第四十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资金账户(中信卡/活期存折),资金账户在挂失、冻结期间,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将被中止。
    第四十一条  乙方因资金账户对应的甲方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遗失、损坏需要变更资金账户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甲方分支机构开立的新的甲方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在甲方柜台或有关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变更签约账户手续。
    第四十二条  乙方需要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签约信息的,应在甲方柜台或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乙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甲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资金账户信息手续,并按甲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四十三条  乙方可以通过解除签约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协议。双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必须结清与金交所和甲方的所有费用和欠款,且在解除代理关系当天无委托和成交记录。
第八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条款
    第四十四条  甲方因未有效履行乙方贵金属交易代理主体和资金清算主体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投资资金损失或乙方贵金属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情形,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六条  甲方未严格执行乙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方遇到不可抗力导致上述情形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的余额查询功能,并应乙方的要求提供交易资金交易明细查询功能或对账单等,便于乙方对账。
    第四十八条  甲方郑重提醒乙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乙方密码进行的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乙方指令。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乙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依法律、法规要求或经法定有权机关或乙方指令,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第五十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贵金属交易账户信息及资金账户(中信卡/活期存折)。
    第五十一条  乙方在解除资金账户与贵金属交易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之前,不得办理签约资金账户的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资金转账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二条  如乙方遗失身份证件,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相应的防范风险措施。乙方遗失资金账户(中信卡/活期存折),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  因甲方无法预测且无法控制、无法避免的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互联网传输故障、交易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或其他甲方无法预测且无法控制或避免的因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保证尽可能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乙方可使用手机app等方式进行交易委托。
    第五十六条  乙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甲方提供的或甲方指定站点下载的。乙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  乙方使用甲方个人电子银行须遵守《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和《中信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  甲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乙方提供信息、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乙方应自行判断和决定其投资策略,并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可向甲方经办网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第六十条  本协议可采取电子签名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一)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的,乙方对本协议进行电子签名且甲方业务系统确定后,本协议即告生效,乙方电子签名与纸质合同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二)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甲方加盖业务专用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与本协议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明确约定,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甲方经营场所或甲方官方网站发布之日起生效。
    书面送达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本协议项下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乙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如派人专程送达,则乙方签收日视为送达,乙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按本协议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乙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乙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乙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如果乙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金交所的规定等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甲方在其营业场所或官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提出异议的,可至甲方柜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变更、注销手续;若乙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终止贵金属投资代理关系,或甲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向乙方公告终止办理代理金交所贵金属交易业务后,本协议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甲方可终止本协议:1、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2、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3、乙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金交所章程、规则、办法、通知等执行。

    甲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09月22日